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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0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5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0、11、24、38、8、9 條
旨:
按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非但於申請設立時,須檢附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第 8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於申請變更登記時,就
其變更項目,亦應檢附符合該條例第 8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之證
明文件,始足當之。次按關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規模之擴充」另涉及該
業者「設備數量、人員」之擴充,而政府對於「營業規模擴充」之「管制
方法、政策方向、是否違反其他強制法規」之認定,不僅以該業者所使用
之「建築物」硬體為考量,主管建築物硬體之科室部門,於核定建物使用
面積時,亦不會去考量建物使用以外之其他因素,是電子遊戲場業者之營
業規模可否擴張,當然要由主管電子遊戲場之科室部門為全盤性考量,不
能僅憑一個「建物使用執照上所載之使用面積」來決定,亦即建築物使用
項目更動執照,僅為申請營業規模變更登記案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其申請營業級別證登記面積之變更,仍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2  項、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而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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