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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2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關稅法 第 13、1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
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又人民主張信賴利益之保護,以行政機關有足資
人民信賴之行政行為為前提。本件系爭來貨具有 DVI  介面而得以擴展其
影像信號傳送來源,達到多媒體顯示器功能,其本身即具有此功能,並非
依其外接功能為斷,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貨物可能外接電腦以外
之多媒體播放器顯像使用,而應歸列稅則第 8528 節項下,違反「貨物之
稅則號別歸列應以其本身主要功能為斷」之認定原則云云,尚屬誤解而無
足取。原判決雖未就上訴人此項主張詳為指駁,惟因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仍難認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上訴人主張信賴利益保護,卻未能
舉證被上訴人有將具 DVI 端子之 LCD MONITOR 核定歸列稅則號別第
8471.60.90  號項下之情事,空言主張,亦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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