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造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 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始足當之。因 此,仍允許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已有爭點效之爭點為新訴訟資料之提出,倘 其足以推翻原判斷,即無主張爭點效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