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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213 條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4、48、7 條
旨:
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造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
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始足當之。因
此,仍允許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已有爭點效之爭點為新訴訟資料之提出,倘
其足以推翻原判斷,即無主張爭點效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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