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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31、149 條
民法 第 128、129、130 條
旨:
按公法上之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 131  條第 2  項規定,因時效完成而
當然消滅。故縱給付義務人未主張請求時效作為防禦方法,惟因公法上時
效非抗辯權,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是否時效已完成而當然消滅。又行政
程序法並未就消滅時效如何起算,以及有無中斷時效之適用加以規定,故
應依法理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時效相關規定;而依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
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如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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