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275-276 頁
法律規定陳述意見程序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得知行為人之意見。原處 分作成前,主管機關雖未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然倘行為人已自行主動以 陳述意見書等書面向被上訴人陳述意見時,即難謂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