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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0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48-3、50 條
所得稅法 第 114、88 條
旨:
98  年修正後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就修正後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前段所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其中關於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 20 
萬元者,所定處以 1  倍罰鍰之裁罰標準,因屬法定最高額之罰鍰,是此
法定最高額之處罰,是否應屬針對故意之違章行為者,斟酌其故意為違章
行為之受責難程度而為。是以,納稅義務人雖其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
過 20 萬元,然若其主觀上僅屬過失者,原則上應屬 98 年修正後裁罰金
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 4  點所稱之違章情節較輕,而得減輕其罰之
情形,惟因過失而處以短扣稅額 1  倍之罰鍰,除個案敘明須裁處應扣未
扣或短扣稅額 1  倍罰鍰之具體理由外,尚非得逕處違章納稅義務人應扣
未扣或短扣稅額 1  倍之罰鍰,否則即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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