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98 年修正後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就修正後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前段所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其中關於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 20
萬元者,所定處以 1 倍罰鍰之裁罰標準,因屬法定最高額之罰鍰,是此
法定最高額之處罰,是否應屬針對故意之違章行為者,斟酌其故意為違章
行為之受責難程度而為。是以,納稅義務人雖其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
過 20 萬元,然若其主觀上僅屬過失者,原則上應屬 98 年修正後裁罰金
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 4 點所稱之違章情節較輕,而得減輕其罰之
情形,惟因過失而處以短扣稅額 1 倍之罰鍰,除個案敘明須裁處應扣未
扣或短扣稅額 1 倍罰鍰之具體理由外,尚非得逕處違章納稅義務人應扣
未扣或短扣稅額 1 倍之罰鍰,否則即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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