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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20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5 輯 170-17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2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旨:
按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法規中,如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關於授益處分
之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申請
退還溢繳稅款等規定屬之,無非就不同之態樣而為規定,尚無統一的不當
得利法之明文。適用之際,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不當
得利之規定,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始足當之,其
受領人因而有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主張上訴人計徵登記費違法,致其有溢繳部分,因而請求退還。
然而上訴人徵收登記規費之決定,為行政處分,縱其所依據之土地登記規
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 3  點第 1  款事後經本院判例認與法律規定
有牴觸之情事,惟該處分其違法尚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至第
6 款規定之例示或第 7  款有重大而明顯瑕疵之無效情形,充其量僅能由
當事人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為撤銷,而並非無效。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1、127 條(94.12.28)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 第 3 條(93.08.13)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8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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