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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46-1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2、14、17、24、28、3、35、91 條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賦予主管機關職權發動指定古蹟審議程序,並不限於由建
造物所有人申請為之,又縱使建造物所有人於審議程序進行後撤回其申請
,亦不生中斷程序進行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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