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又所謂明確性原則, 非僅指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仍得衡酌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 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應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 可經由司法院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明確性原則相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