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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20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又所謂明確性原則,
非僅指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仍得衡酌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
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應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
可經由司法院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明確性原則相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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