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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0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0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3、14、27、4 條
旨:
都市計畫之目的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乃地方自治事項,由縣(市)政
府自行負責達成,只有縣(市)政府始有權為縣(市)都市計畫之發布及
實施,而為其主管機關。至於核定權之目的,乃在確保縣(市)政府自治
權能之合法行使,核定處分縱有違法,所侵害者仍係地方自治權此等公益
,無從容認一般人民逕對之主張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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