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重新開始行政程序之決定可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作成准否重新開始行政 程序之決定,第二階段為准予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後,作成撤銷、廢止或變 更原處分抑或維持原處分之決定。倘行政機關於第一階段認為行政處分之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不符重新開始行政程序之法定要件,作成否准 重新開始行政程序之決定,即無第二階段作成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抑 或維持原處分之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