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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0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12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
旨:
重新開始行政程序之決定可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作成准否重新開始行政
程序之決定,第二階段為准予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後,作成撤銷、廢止或變
更原處分抑或維持原處分之決定。倘行政機關於第一階段認為行政處分之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不符重新開始行政程序之法定要件,作成否准
重新開始行政程序之決定,即無第二階段作成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抑
或維持原處分之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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