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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2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8、255、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
公路法 第 9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
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
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
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又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
或決定違法。本件原處分關於核准徵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所有上開系爭
土地,雖屬違法,惟需地機關臺中縣大雅鄉公所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道路拓寬工程,業已完工通車,原審認該道路工程,業經徵收土地及拆除
地上物,施工完畢,並已通車一段期間,若判決撤銷原處分,再重新辦理
徵收程序,將延宕時日,對於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如撤銷上訴人即原審
被告對系爭土地之核准徵收處分,將與公益相違背,因認上訴人即原審原
告訴請撤銷該部分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並諭知
原處分關於核准徵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所有系爭土地之部分為違法,依
法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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