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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57-26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6、6、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2、5、62、63、64、65、71 條
旨:
縣(市)政府與身障福利機構間締結轉介安置契約,並非就人民依法申請
事件而由國家以具公定力之行政處分作成之。故身障福利機構對於定型化
轉介安置契約之特定約款不表認同而逕予刪除者,其法律性質乃為要約,
縣(市)政府以函文表示不與締約,乃不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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