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631-638 頁
健保署與醫事服務機構間所締結之行政契約,原則上僅受「法律優越原則 」之約制,該行政契約所引用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 標準」有關醫事服務對價之約定,既無違反法律規定,且其性質也無不得 約定之處,應無無效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