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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631-63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42、143、149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41、50、51 條
旨:
健保署與醫事服務機構間所締結之行政契約,原則上僅受「法律優越原則
」之約制,該行政契約所引用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
標準」有關醫事服務對價之約定,既無違反法律規定,且其性質也無不得
約定之處,應無無效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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