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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9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7、118、4、6 條
訴願法 第 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6、4、5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0、11、46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3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2 條
旨:
按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判斷,既係經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
議委員會所作成,而其特性在於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根據不同之見解,
獨立行使職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在判斷餘地範圍內,
行政法院祗能就行政機關判斷時,有無遵守法定秩序、有無基於錯誤之事
實、有無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有無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
等事項審查,其餘有關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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