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判斷,既係經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 議委員會所作成,而其特性在於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根據不同之見解, 獨立行使職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在判斷餘地範圍內, 行政法院祗能就行政機關判斷時,有無遵守法定秩序、有無基於錯誤之事 實、有無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有無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 等事項審查,其餘有關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