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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旨:
按消防機關辦理政府採購之標的既係消防人員個人救災裝備,則相關消防
裝備是否具備約定的需求功能,攸關消防人員之人身安全及火場中人員財
物之救火時效,自應採取高標準,且第三公正機構重新採樣第二次檢驗結
果,發現樣品並非全部達到標準,故機關據以審認系爭契約採購之消防設
備,因驗收不合格而解除契約,並依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對廠商所為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決定,自於法有據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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