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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1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18-4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民法 第 273、27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196、199、209、29、30、39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31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5 條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11、3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2、38、39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45、6 條
旨:
法院對於攸關本案事實關係之重要事證,如果有應依職權調查而未予調查
之情形,或對當事人之主張不予調查或採納,卻未說明其理由者,即構成
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此外,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之繼承合於扣除農
業用地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要件者,當然發生免稅效果,本無待納稅
義務人之申請或主張。但如果作成核課處分時,已發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
不滿五年,應追繳應納遺產稅之情形,且未超過追繳核課期間者,其中就
土地價值半數所課徵之遺產稅,實質上符合該追繳應納遺產稅之規定,即
無違誤可言。至對於當初核課時其他已經扣除土地價值全數,免徵遺產稅
之農業用地,追繳其應納遺產稅者,仍須於核課期間內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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