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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27、13、1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38、49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7、18、2、23 條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可分為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及特殊公法上不當得利,後
者之返還請求權,如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38 條第 2  項或行政程序
法第 127  條,法律已有特別規定應計付利息或明文規定準用民法相關之
規定;至前者,因國家公法上之收入,原則上並非在於獲利,而是在於公
益之運用,與私法上收益性質不同,尚難類推適用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有關返還不當得利時應附加利息之規定。是公法上之返還義務,如法律
或其明確授權訂定之命令未有加計利息之規定或準用相關加計利息規定之
明文,並不當然加計利息,此觀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規定自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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