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396-398 頁
主管機關依法,將違法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處分予以 撤銷,其因信賴劃定、編定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者,尚不得依行政程序 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主管機關補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