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6-49 頁
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必須屬於在地域管轄及事務管轄上之有權官署,原本 無管轄權之機關所為行為,除非因委任或委託之關係,從上級或平行之機 關獲得授權,否則即屬有瑕疵之處分行為。在直轄市經營旅館業務,應向 直轄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對於未經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 之裁處,權責機關乃係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如未經授權委任 ,對於公司予以裁處之行為,是否具處分權限,即容有疑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