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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6-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5、17 條
訴願法 第 4、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2、24、3、4、55、55-1、66 條
旨:
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必須屬於在地域管轄及事務管轄上之有權官署,原本
無管轄權之機關所為行為,除非因委任或委託之關係,從上級或平行之機
關獲得授權,否則即屬有瑕疵之處分行為。在直轄市經營旅館業務,應向
直轄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對於未經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
之裁處,權責機關乃係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如未經授權委任
,對於公司予以裁處之行為,是否具處分權限,即容有疑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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