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
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合法訴願程序後,始得
向法院提起之,若對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認不備要件,行
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若行政機關所為單純
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通知或說明而生
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又參照釋字第 156 號解釋,主管機
關擬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或之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1 項定期通
盤檢討予以變更,均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之行
為,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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