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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9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5 輯 58-67 頁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551-55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50、51、58 條
旨:
所定權利義務有所爭執各節,均據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詳予論明。是系爭「工程標單附錄」既載有未規定於其他契約文件之重
要內容;於契約中各部分條款之間有相互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其優先
順序僅次於契約書與開標紀錄之後;並具有採購機關即被上訴人避免因契
約規定不明確致日後造成爭執之規範目的。系爭採購並不因價格標文件應
檢附該「工程標單附錄」而有限制廠商投標,影響競爭或差別待遇情形,
自屬被上訴人辦理系爭工程採購本於採購效益考量所為之採購決定,揆諸
上述規定及說明,被上訴人於前揭補充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明定系爭「工
程標單附錄」為價格標文件,如未附該「被上訴人所以要求參與投標之廠
商於價格標文件檢附「工程標單附錄」,並由投標廠商於其上用印,係為
確保投標廠商於明瞭系爭工程契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內容後,始憑以估
算報價,俾避免日後簽約過程雙方就契約工程標單附錄」者,所投之標視
為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26、50、51、58 條(9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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