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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9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455-4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9、149 條
民法 第 153、226、3、329、73、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6 條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無締結行政契約,自應以兩造有無簽訂書面以為斷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行政契約,方可不以單一性文件為必要,而從雙方
往來文件查知是否已就補償事宜確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認定是否已具備
書面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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