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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9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92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3、7 條
旨:
土地現值公告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當地政機關公告土地
現值時,權利受影響之人民即應於公告時起或知悉時起,於法定期間內循
行政救濟途徑表示不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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