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八十九年度頻道銷售,被上訴人及其他頻道業者共同決定頻道節目全部購
買之價格為每一收視戶二百二十元,並合意以勝○公司總經理練○生洽談
之系統收視戶數作為計價之基礎,如遇系統業者詢問個別頻道業者之銷售
價格,則均以加總後較二百二十元為高之「銷售辦法」價格回應,致系統
業者勢須購買系爭頻道業者之全部頻道等情事。則上訴人之銷售辦法似有
作為其迫使系統業者購買全部頻道之嫌,而被上訴人雖提供該銷售辦法,
若有意隱藏著其他目的迫使系統業者購買全部頻道,是否得謂其已提供正
確的重要交易資訊而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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