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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水利法 第 30、38、45 條
旨:
公司申請水權之展限登記,其申請書上引水地點為必要記載事項,且該引
水地點坐落在公司之土地上,如對於其引水地點坐落何地號有疑問時,自
應申請地政機關鑑界,而非以臆測之方式記載或故意隱瞞,致生錯誤。因
此,公司對於提供不正確之資料,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重大過失,撤銷水權
登記之處分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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