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司申請水權之展限登記,其申請書上引水地點為必要記載事項,且該引 水地點坐落在公司之土地上,如對於其引水地點坐落何地號有疑問時,自 應申請地政機關鑑界,而非以臆測之方式記載或故意隱瞞,致生錯誤。因 此,公司對於提供不正確之資料,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重大過失,撤銷水權 登記之處分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