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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民法 第 757、758、759-1 條
訴願法 第 1 條
土地法 第 224、235 、235、43、45、46、46-2、69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8、21、22 條
旨:
按申請徵收差額補償費,若土地經公告徵收後,依土地法第 235  條規定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
竣時終止,故其補償費經原地主領取完竣,並辦竣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需地機關所有,嗣後土地之地籍圖重測結果其重測後面積雖大於重測前
徵收公告面積,基於物權原則不得創設,須經登記始生效力,該時原地主
已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其因重測增加之面積已與原地主無所關連,原地主
即無要求補發該增加面積之補償費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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