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申請徵收差額補償費,若土地經公告徵收後,依土地法第 235 條規定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 竣時終止,故其補償費經原地主領取完竣,並辦竣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需地機關所有,嗣後土地之地籍圖重測結果其重測後面積雖大於重測前 徵收公告面積,基於物權原則不得創設,須經登記始生效力,該時原地主 已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其因重測增加之面積已與原地主無所關連,原地主 即無要求補發該增加面積之補償費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