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03-106 頁
直轄市基於地方自治權限,制定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並明定以市政府 為其主管機關者,縱使該自治條例中就市區道路相關業務事項另為內部機 關權限之劃分,或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 理,均於其主管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之認定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