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涉及扣繳義務時,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而非該「營利事業」
。是公司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給付交易人授權金時,係由公司之代表
人為扣繳義務人,則公司自交易人所收受之稅款,即係由公司代表人履行
法定扣繳義務,並完成報繳所代扣之稅款,與公司無涉。因而公司並非授
權金之扣繳義務人,縱代扣之稅款有問題,其提起訴訟主張依公法上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或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返還或代位請
求返還系爭代扣繳稅款,亦因當事人不適格,而應駁回其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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