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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5、128、179、182、229、233、242、88、92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所得稅法 第 8、88、89、92 條
旨:
按涉及扣繳義務時,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而非該「營利事業」
。是公司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給付交易人授權金時,係由公司之代表
人為扣繳義務人,則公司自交易人所收受之稅款,即係由公司代表人履行
法定扣繳義務,並完成報繳所代扣之稅款,與公司無涉。因而公司並非授
權金之扣繳義務人,縱代扣之稅款有問題,其提起訴訟主張依公法上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或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返還或代位請
求返還系爭代扣繳稅款,亦因當事人不適格,而應駁回其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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