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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8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土地稅法 第 28、28-1、5 條
醫療法 第 32 條
旨:
土地稅法第 28 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
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又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
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
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故財政部 71 年 11 月 18 日臺財稅第 38405 
號函,係對所函釋之事實為是否屬土地稅法第 28 條前段規定應課徵土地
增值稅之移轉為釋示,尚非為租稅優惠事由之創設。是以,若非同一主體
間之分設關係,而土地之移轉亦非為配合政府法令所為之移轉,自應依土
地稅法第 28 條前段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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