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
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土地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
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
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又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
地所有權人,為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雖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土地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情形者,主管稽徵機
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地價稅,惟此必以納稅義務人確
有行蹤不明情事,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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