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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5、255、260、98 條
公司法 第 10、192、24、25、26-1、322、334、397、8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9 條
土地稅法 第 3、4 條
旨:
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
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土地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
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
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又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
地所有權人,為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雖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土地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情形者,主管稽徵機
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地價稅,惟此必以納稅義務人確
有行蹤不明情事,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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