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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8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475-4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255、98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7、26 條
旨:
憲法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平等原則固應拘束行政機關之各種
行政行為,惟該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
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行政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立法目的或政策考
量,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是以機關辦理採
購,如有正當理由,亦得為差別之對待。兩岸目前尚處於敵對之緊張狀態
,為國人共識,基於安全理由,將中國大陸與其他外國廠商作不同處理方
式,尚無違禁止恣意之行政法則,及本法第 6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
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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