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902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1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7 條
旨:
按人評會考評不適服現役,受考人對考評結果不服者,得依規定申請再審
議,且以一次為限。受考人如逾期未申請再審議,或再審議結果仍維持原
考評結果,考評權責始應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
是服役機關雖召開人評會,作成當事人「不適服現役」之決議,惟當事人
人對該決議已申請再審議,嗣後服役機關於再審議人評會做出之決議是「
同意留任查看」,然未對當事人合法送達,且決議並非「不適服現役」,
自無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核定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