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因可
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
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至於延誤履約期
限情節重大之定義,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
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
日數達十日以上者。由於政府採購仍屬私法契約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交易當事人得依自由意思決定是否締約及契約內容,並受契約之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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