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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8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23、7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7、9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檔案法 第 18 條
旨:
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
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
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否則,應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向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此係藉立法方式作為保障弱勢團體之政策
工具,並考量採購案得標者之影響程度。故該條文已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因此,得標廠商即一體適用該條文之結果,尚無差別待遇情形,亦無違憲
法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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