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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8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74-37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4、19、2、57、58 條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發生,是原先因公法上原因而給付金錢或其他可分物,
嗣該公法上原因消滅,原給付即喪失正當性基礎,當事人間於是產生不適
法的損益狀態,此時原給付之一方即得向原受領利益之一方請求返還原給
付,以調整上述不適法之損益狀態。而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指涉對象在
於給付型不當得利,不及於侵益型不當得利。對此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
適用範圍,不以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515  號解釋
規範所及者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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