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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8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298-30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0、111、117、121、12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96、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2、133、136、137、243 條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更正」,係指對行政處分記載事項之顯然錯誤,事後予
以補充、刪除或作其他必要變更,以使處分書所載事項與處分外觀上可得
而知的規制意旨相互一致。若逾此範圍,則屬行政處分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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