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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40、9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9-1 條
旨: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之行為,原不以行為人
成立刑事犯罪之偽造、變造文書罪為必要,無論有權或無權製作文件者偽
造、變造履約文件,凡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而明顯妨礙
採購品質及依約履行目的之確保,均應包括在內。此外,共同供應契約,
基本上係指由一機關進行採購並與廠商訂定採購契約,其他機關則可利用
此一契約要求供應,而無須另外進行招標程序,實際上並非處理共同供應
,而係涉及共同需求之情形。因此,本於採購機關之地位,對於合致行為
時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之廠商,自有通知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之權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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