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56-59 頁
對於原處分關於裁處罰鍰應考量之因素變動,且仍有裁量權限時,尚難謂 其裁量減縮至零,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當不應代替原處分機關行 使行政裁量權,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裁罰部分當一併均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重新依法行使裁量權而作成適法處分,故裁量因素如有變動而行政 機關仍又裁量權限者,其裁量即位減縮至零,法院不得代替原處分機關行 使行政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