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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8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56-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42 條
消防法 第 15、42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2、35、43、51 條
能源管理法 第 2、22、3、4、7 條
旨:
對於原處分關於裁處罰鍰應考量之因素變動,且仍有裁量權限時,尚難謂
其裁量減縮至零,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當不應代替原處分機關行
使行政裁量權,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裁罰部分當一併均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重新依法行使裁量權而作成適法處分,故裁量因素如有變動而行政
機關仍又裁量權限者,其裁量即位減縮至零,法院不得代替原處分機關行
使行政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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