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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8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4 條
民法 第 179、182、183、203、22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旨:
按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將其受領之給付,轉讓予第三人,第三人是
否負有返還義務,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83  條規定,如符合其法律要件,
給付者得據以請求返還給付,此仍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範圍,亦
屬公法事件。又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不當得利受領人應將受領時
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償還,係限於就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
附加利息,而非就受領時之給付附加利息。若給付者受領第三人先前所為
之給付,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仍應探究給付者何時知其無法律上原因,
以決定附加利息之起算時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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