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5618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判字第 18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1至12月、第一冊)第 556-56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民法 第 22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1 條
旨:
原判決既認定原處分裁罰三倍並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且係在稅法規定
罰鍰倍數內行使其行政裁量權,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行政機關
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
,行政法院得予撤銷。」之規定,本件原判決似不得予以撤銷原處分。次
查:原處分係依據財政部所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
規定予以裁罰三倍,難謂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況參
酌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
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之法理,本
件被上訴人依稅法規定本有開立銷貨統一發票誠實實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之義務,而本件義務之違反既係因被上訴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會計人員
之故意行為所致,則被上訴人自應負同一故意行為之責任,其違規責任難
謂輕微。末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係屬漏稅罰,其處罰之輕重
係以漏稅金額之大小為計算依據,方符合比例原則,乃原判決竟以被上訴
人漏報銷售額 (高達) 九四五、○○○元及三、八八一、七八四元僅占進
項稅額之○.四二%及一.九二%,而認為被上訴人違章稅額比率甚輕微
,據以指摘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惟原判決此項以違章稅額比率為裁罰倍
數之依據之見解,將造成營業額大之大公司可受較輕之處罰,營業額小之
小公司則要受重罰之結果,難謂符合比例原則,更將違反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