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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8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5 輯 951-956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4年1月至12月)第 436-444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96年12月版)第 34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
旨:
行政裁量決定之要求,在裁量決定過程必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若不注
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濫用;另裁量決定結果必須維持法規範圍內,
若不注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逾越,均屬裁量錯誤,為司法審查之範
圍。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有裁量濫用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倘僅空言指
摘,而無確切之證據,尚不得遽爾認定裁量濫用。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90.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8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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