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 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 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 行政處分之訴訟。又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為行政處分案件所 作之函覆,究屬駁回之行政處分,抑或係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而為觀念 通知,則應從實質上是否拒絕而認定,非以形式上有無駁回之諭示而判斷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