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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5、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6-1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
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
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
行政處分之訴訟。又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為行政處分案件所
作之函覆,究屬駁回之行政處分,抑或係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而為觀念
通知,則應從實質上是否拒絕而認定,非以形式上有無駁回之諭示而判斷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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