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環境影響評估之目的在取得整體開發行為許可,非僅單純取得建造執照、 使用執照等單純開發行為之前提;且審查程序形式上雖包裹於開發行為許 可程序中,但實質上與開發行為許可為二獨立之行政程序,審查結論作為 開發行為許可處分之前提要件。而環評審查結論若有違法之瑕疪,而遭撤 銷,即無准許進行開發行為。此外,非處分相對人起訴主張其所受侵害者 ,若可藉由保護規範理論判斷為其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固可認為具有訴訟 權能,而得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