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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4、96、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6、4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12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11、12、14、3、4、5、6、7、8、9 條
旨:
環境影響評估之目的在取得整體開發行為許可,非僅單純取得建造執照、
使用執照等單純開發行為之前提;且審查程序形式上雖包裹於開發行為許
可程序中,但實質上與開發行為許可為二獨立之行政程序,審查結論作為
開發行為許可處分之前提要件。而環評審查結論若有違法之瑕疪,而遭撤
銷,即無准許進行開發行為。此外,非處分相對人起訴主張其所受侵害者
,若可藉由保護規範理論判斷為其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固可認為具有訴訟
權能,而得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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