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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649-65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1、58、61 條
旨:
採購人決標程序所涉之瑕疵非屬重大,尚未達到無效之程度,該處分因最
低標人承諾「願意擔保工程品質並如期完工、注意工程安全及環保等問題
,並願繳交差額保證金及額外擔保標價」,尚不影響決標之效力,採購人
仍得依該決標處分,請求最低標人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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