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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5、2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2、34、35、39、79、85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4、5、6、9 條
旨:
按商業登記法主管機關經濟部公布之營業項目代碼表,係藉由行業之分類
對營業項目內容為歸屬,以確定登記商業所營業務之範圍。又 108  年 2
月 23 日修正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5  條所為之使用分
組,各組所包括之使用項目,因係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為管制,故主要
以設施使用之實際內容為規範對象,並非以使用者之行業為規範對象。基
此,在解釋各組之使用項目時,尚不得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作行業之歸屬
為分類,經濟部為商業登記需要,就商業營業項目之定義,或其歸屬所作
之釋示,亦不宜作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第 5  條使用分組與其使用項
目歸屬之判斷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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