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訴訟文書之送達,應使確能交付應受送達人,是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 送達原則上應向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乃在於該等處 所通常係應受送達人日常活動處所,易於該處行之;是為達訴訟文書確能 交付應受送達人之目的,應受送達人如因故不能於上開處所收受訴訟文書 而另指定送達處所,除於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交付者外 ,自應於其所指定處所行之。若不在其所指定處所行之,不論採何方式送 達均不生送達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