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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7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111-1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6 條
民法 第 739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係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
間經過後,具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
之處分者為限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
更之;其所指之發生新事實,應非僅限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發生之事實。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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