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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00-60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27、131 條
民法 第 129、130、229、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3 條
旨:
行政處分縱有違法,除非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規定之無效事由,否
則充其量亦只是可得撤銷而已。是如以違法之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於
違法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前,因行政處分而為之財產移動,非屬無法律原因
;必須該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者,始溯及成為無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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