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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2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70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0 條
旨:
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係由地方公正人士、對地價有專門
知識之學者、專家及地政主管、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等人所組成,其對於
地價(含市價)之評定係基於客觀專業知識,法院自應尊其判決斷,惟倘
其評定過程有未遵守相關程序,或其判斷、評定有顯然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自不在此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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